发布时间:2019-3-12 10:03:03
4.4 无害化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要求
项 目
限量指标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100
蛔虫卵死亡率,%
≥95
砷(As)(以烘干基计),mg/kg
≤15
镉(Cd)(以烘干基计),mg/kg
≤3
铅(Pb)(以烘干基计),mg/kg
≤50
铬(Cr)(以烘干基计),mg/kg
≤150
汞(Hg)(以烘干基计),mg/kg
≤2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HG/T 2843中的规定。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及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
5.2 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水分、pH的测定
按NY/T2321中的规定执行。
5.3 总氮(N)含量的测定
按NY525中的规定执行。
5.4 磷(P2O5)含量的测定
按NY525中的规定执行。
5.5 钾(K2O)含量的测定
按NY/T2321中的规定执行。
5.6 有机质的测定
按NY525中的规定执行。
5.7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GB/T19524.1中的规定执行。粪大肠菌群数测定流程及最可能数(MPN)检索表参见NY/T 2321附录D。
5.8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GB/T19524.2中的规定执行。
5.9 砷(As)、镉(Cd)、铅(Pb)、铬(Cr)、汞(Hg)的测定
按NY/T1978中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表2中的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2 抽样
6.2.1 通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污染。
6.2.2 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2.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抽取5~10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取样500 g(mL),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500 g(mL)。
6.3 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和无害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出厂检验的技术指标符合表1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产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 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1 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2.2 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其明示量的±5%。
7.2.3 产品执行标准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2.4 产品登记证号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 生产者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6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2.7 保质期
用“保质期 个月(或年)” 表示。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高温。气温低于0 ℃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严禁与对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毒、有害的其它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