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3-12 10:22:35
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产品剂型包括粉剂和颗粒两种。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5种重金属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生物有机肥产品5种重金属限量技术要求单位:mg/kg
5 抽样方法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5.1 抽样工具
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
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300~5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
6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HG/T 2843-1997的规定。
6.1 外观
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形状和质地,辨别气味,应符合4.2的规定。
6.2 有效活菌数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2的规定。
6.3 有机质的测定
应符合NY 525—2012中5.2的规定。
6.4 水
6.5 分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5的规定。
6.6 pH值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7的规定。
6.7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1—2004的规定。
6.8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2—2004的规定。
6.9 As、Cd、Pb、Cr、Hg的测定
应符合NY/T 1978-2010中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7.2 判定规则
7.2.1 本标准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 8170—2008的规定。
7.2.1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 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b) 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7.2.2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 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b) 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c) 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d) 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e) 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f) 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
8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生物有机肥的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应符合NY/T 798—2004中第7章的规定。